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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2203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陳婷妤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拾玖萬玖仟肆佰柒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查債務人陳婷妤於1.民國105年11月08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300,000元整,約定借款期限7年,以每壹個月為一期,共分84期攤還本息,利息按年息百分之8.98計算,逾期繳款時,並應自遲延日起,逾期在六個月以內(含)者,另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月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以九期為限。
2.民國106年01月05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150,000元整,約定借款期限7年,以每壹個月為一期,共分84期攤還本息,利息按年息百分之8.68計算,逾期繳款時,並應自遲延日起,逾期在六個月以內(含)者,另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月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以九期為限。
依契約倘債務人不按月攤還本息,債權人得不經催告逕行終止本契約,追償全部本息及違約金。
(二)今查債務人屆期不為清償,迭經債權人催討無效,依契約規定全部債務視為到期。
1.債務人尚欠債權人貸款餘額264,927元整,及前述約定利息與違約金迄未清償,依約債務人自應負全數清償之責;2.債務人尚欠債權人貸款餘額134,551元整,及前述約定利息與違約金迄未清償,依約債務人自應負全數清償之責;。
以上所述均有契約書影本可證(見證一)。
(三)如 鈞院認應查閱相對人之戶籍資料,懇請逕依職權由戶役政資訊系統查詢,倘若 鈞院認聲請人有補正之必要,再請函文通知,俾利聲請人及時陳報。
(四)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而請求之標的有附呈之契約書影本可證(如奉 鈞院通知,當即送呈原本核對)。
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實為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陳婷妤 │自民國一百零│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百分之│
│ │264,92│ │六年十二月八│ │八點九八計算之│
│ │7元 │ │日起 │ │利息 │
├──┼───┼─────┼──────┼──────┼───────┤
│ 002│新臺幣│陳婷妤 │自民國一百零│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百分之│
│ │134,55│ │六年十二月五│ │八點六八計算之│
│ │1元 │ │日起 │ │利息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陳婷妤 │自民國一百零│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
│ │264,92│ │七年一月九日│ │以內者,按年利│
│ │7元 │ │起 │ │率百分之零點八│
│ │ │ │ │ │九八,超過六個│
│ │ │ │ │ │月者,按年利率│
│ │ │ │ │ │百分之一點七九│
│ │ │ │ │ │六計算之違約金│
│ │ │ │ │ │(按月計付違約│
│ │ │ │ │ │金,違約金之計│
│ │ │ │ │ │付最高以連續九│
│ │ │ │ │ │個月為限) │
├──┼───┼─────┼──────┼──────┼───────┤
│ 002│新臺幣│陳婷妤 │自民國一百零│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
│ │134,55│ │七年一月六日│ │以內者,按年利│
│ │1元 │ │起 │ │率百分之零點八│
│ │ │ │ │ │六八,超過六個│
│ │ │ │ │ │月者,按年利率│
│ │ │ │ │ │百分之一點七三│
│ │ │ │ │ │六計算之違約金│
│ │ │ │ │ │(按月計付違約│
│ │ │ │ │ │金,違約金之計│
│ │ │ │ │ │付最高以連續九│
│ │ │ │ │ │個月為限) │
└──┴───┴─────┴──────┴──────┴───────┘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
務人。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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