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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261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代 理 人 陳世耀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鄭文智即李憶華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李憶華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玖拾捌萬零貳佰零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九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二點三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按民法第1148條第2項業於民國98年6月10日修正為「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
經查,本件被繼承人李憶華係於105年9月4日死亡,則依上開規定,本件債務人鄭文智為其繼承人,既未依法聲明拋棄繼承,則應僅以繼承被繼承人李憶華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
是債權人逾此部分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所載。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就其聲請經駁回部分,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
務人。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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