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NTDV,107,司促,2910,201806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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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291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怡霖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蕭淑晴

一、(一)債務人陳怡霖、蕭淑晴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萬壹仟捌佰參拾元,及其中新臺幣參萬玖仟肆佰貳拾肆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七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四點九八計算之利息,(二)債務人陳怡霖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零壹佰壹拾參元,及其中新臺幣玖仟伍佰肆拾玖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七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四點九八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
債務人。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請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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