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NTDV,107,司促,2973,2018060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297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 理 人 柯柏實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黃宜淨即黃寳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捌萬柒仟參佰參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捌萬壹仟玖佰捌拾伍元,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二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按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參佰元,連續延滯二個月,第二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肆佰元,連續延滯三個月,第三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伍佰元之違約金(違約金之計付最高以連續三個月為上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
債務人。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請勿庸另行聲請。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