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NTDV,107,司促,3475,201807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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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347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林允富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林朝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佰肆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六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按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第513條定有明文。

次按執票人向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請求自為付款提示日起之利息。

票據法第133條前段定有明文。

經查,本件債權人據以請求付款之支票提示日為107年6月4日,有退票理由單影本在卷可查,是依據上開說明,其請求提示日前之利息難認適法,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所載。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就其聲請經駁回部分,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
務人。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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