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NTDV,107,司促,4816,201809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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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481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蒙亞倫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劉張玉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伍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按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第513條定有明文。

次按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

而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

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

民法第203條、第233條第1項亦分別有明文。

經查:債權人請求本件依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惟未提出任何證據釋明兩造之遲延利率另有約定為年利率百分之六,是依據上開說明,債權人就該部分之聲請難認合法,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所載。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就其聲請經駁回部分,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
務人。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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