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519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南投縣春陽儲蓄互助社
法定代理人 壁虎‧打滾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黃孟詩、黃寧、黃榆峰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督促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第513條定有明文。
而所謂釋明,乃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使法院信其主張之事實為真實者,僅當事人之主張或陳述,並非使法院得心證之證據方法,自非釋明(最高法院79年度台抗字第210號、75年度台抗字第453號、72年度台上字第1018號裁判意旨參照)。
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黃孟詩於民國106年2月20日邀同債務人黃寧、黃榆峰為連帶保證人,向其借款新臺幣300,000元,詎債務人等未依約還款,爰聲請對債務人等依督促程序發給支付命令等語。
三、經查:債權人之上開主張,固據提出借據影本一紙為證,惟前開借據僅足釋明債務人等有向其借款之事實,為渠等是否未依約還款及其現欠金額若干,債權人則未為釋明,是本院於107年9月25日發函通知債權人應於送達後五日內提出債務人等之放款餘額查詢明細,該通知並於同年月26日送達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憑,惟債權人迄今均未提出,是難認債權人就其請求權存在及其具體數額已為釋明,堪認債權人之請求並非有理,應予駁回。
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