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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拍字第117號
聲 請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非訟代理人 李秉修
相 對 人 施亞晴即施昕苡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最高限額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之17準用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施陳丑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聲請人對於其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左之抵押權:(一)登記日期:民國96年2月6日。
(二)擔保債權總金額: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240萬元。
(三)抵押權存續期間:自96年2月5日至136年2月5日。
(四)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清償日期。
(五)利息(率):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利率計算。
(六)遲延利息(率):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計收標準計算。
(七)違約金: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計收標準計算。
(八)相對人:施亞晴即施昕苡。
債務人:施陳丑。
嗣債務人施陳丑於102年1月31日死亡,全部抵押物復於102年7月2日繼承登記與相對人施亞晴即施昕苡。
而債務人益求國際有限公司於96年2月6日邀同債務人施陳丑、施志賢、李淑美、賴嬿婷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借款200萬元,並由債務人施陳丑設定上開抵押權提供擔保,約定有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借款期間為96年2月6日起至101年2月6日止,詎已屆清償期債務人未依約還款,尚欠本金1,440,916元及遲延利息、違約金等,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土地第一類登記簿謄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借據影本、本院97年度促字第3052號支付命令及其確定證明書影本、影本、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等為證。
三、本院於108年1月30日通知相對人、債務人及其繼承人如認本件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為不實,應於收受通知後10日內具狀陳述意見,該通知並於同年2月23日送達於相對人、債務人及其繼承人,有卷附通知函及送達證書可稽,相對人、債務人及其繼承人逾期未為陳述,另本件相對人雖為抵押物之受讓人,惟依民法第881條之17準用第867條之規定,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
是本件聲請經核合於民法第873條之規定,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如持本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請一併檢附相對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證書影本提出於民事執行處。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4 日
埔里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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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土地 107年度司拍字第11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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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 │
│編號├───┬────┬────┬────┬────────┤ ├─────────┤權 利 範 圍│所 有 權 人│
│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 小 段 │ 地 號 │目│ 平 方 公 尺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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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南投縣│埔里鎮 │籃城 │ │991 │空│99.51 │全部 │施亞晴即施昕│
│ │ │ │ │ │ │白│ │ │苡 │
├──┼───┼────┼────┼────┼────────┼─┼─────────┼──────┼──────┤
│002 │南投縣│埔里鎮 │籃城 │ │992 │空│130.72 │全部 │施亞晴即施昕│
│ │ │ │ │ │ │白│ │ │苡 │
├──┼───┼────┼────┼────┼────────┼─┼─────────┼──────┼──────┤
│003 │南投縣│埔里鎮 │籃城 │ │995 │空│34.01 │全部 │施亞晴即施昕│
│ │ │ │ │ │ │白│ │ │苡 │
├──┼───┼────┼────┼────┼────────┼─┼─────────┼──────┼──────┤
│004 │南投縣│埔里鎮 │籃城 │ │1000 │空│27.76 │全部 │施亞晴即施昕│
│ │ │ │ │ │ │白│ │ │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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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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