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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拍字第126號
聲 請 人 雲林縣西螺鎮農會
法定代理人 黃萬清
相 對 人 湯俊章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最高限額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之17準用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湯文彬以其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聲請人對於其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一)登記日期:民國81年9月3日。
(二)擔保債權總金額:本金最高限額(下同)新臺幣255萬元。
(三)抵押權存續期間:自81年8月27日至111年8月27日。
(四)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清償日期。
(五)利息(率):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利率計算。
(六)遲延利息(率):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利率計算。
(七)違約金: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違約金計收標準計算。
(八)相對人:湯俊章。
債務人:湯文彬。
嗣本件標的於104年9月10日移轉登記與相對人湯俊章。
而債務人湯文彬於100年2月18日邀同債務人林美理、沈彩絹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借款1,775,000元,約定有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借款期間自100年2月18日起至107年2月18日止,應按月攤還本息,如未按月計付本息,即喪失期限利益,詎清償期屆至後債務人仍未清償,計尚欠1,857,000元,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土地第一類登記簿謄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借據影本、放款餘額查詢等為證。
三、本院於108年1月24日通知相對人及債務人如認本件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為不實,應於收受通知後10日內具狀陳述意見,該通知並於同年2月25日送達於相對人及債務人,有卷附通知函及送達證書可稽,相對人及債務人逾期未為陳述,另本件相對人雖為抵押物之受讓人,惟依民法第881條之17準用第867條之規定,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
是本件聲請經核合於民法第873條之規定,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如持本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請一併檢附相對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證書影本提出於民事執行處。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4 日
南投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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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土地 107年度司拍字第12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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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 │
│編號├───┬────┬────┬────┬────────┤ ├─────────┤權 利 範 圍│所 有 權 人│
│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 小 段 │ 地 號 │目│ 平 方 公 尺 │ │ │
├──┼───┼────┼────┼────┼────────┼─┼─────────┼──────┼──────┤
│001 │南投縣│竹山鎮 │桂林 │ │265 │空│84.85 │全部 │湯俊章 │
│ │ │ │ │ │ │白│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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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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