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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國字第3號
上訴人
即原告 翁美鳳
張志強
翁淑君
上訴人等與南投縣社寮國民中學間國家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 年2 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150,000元,應繳第二審裁判費為18,57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朱慧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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