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NTDV,107,婚,88,2019032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婚字第88號
原 告 陳昭宇

被 告 陳氏秋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8年9月25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南投簡易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立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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