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簡字第2號
原 告 邱淑娟
訴訟代理人 邱献志
被 告 劉咏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八年四月十六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於民國108年3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後,仍有事實待釐清,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凱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廖佳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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