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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02號
原 告 曹傑君
訴訟代理人 吳宜星律師
被 告 李元德
訴訟代理人 林美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朱慧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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