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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09號
上訴人
即原 告 章淑珍
章定洋
章書儀
章祐芷
被上訴人
即被 告 白奇玄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 年1 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並依訴訟標的金額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加徵裁判費10分之5 ,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3款、第77條之16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次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亦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2 月12日通知命上訴人於收受通知送達後5 日內補正上訴聲明,此項通知已分別於民國108 年2月18日、2 月19日、2 月21日、3 月5 日送達予上訴人,惟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送達證書、查詢簡答表等件在卷可稽,是上訴人之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朱慧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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