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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38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詹曾秀女
送達代收人 林宗翰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廖珠旬間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不服民國108 年9 月9 日本院107 年訴字第238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303,385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5,80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另上訴人聲明上訴未表明上訴理由,爰依上開規定,命上訴人於前揭同一期間內併同補正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朱慧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8 日
書記官 林書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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