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NTDV,107,訴,308,201905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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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 年度訴字第308 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邱献志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劉咏琴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不服民國108 年4 月3 日本院107 年度訴字第308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七日內,補正上訴聲明及理由,並依上訴聲明繳納第二審裁判費。

理 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訴訟標的金額繳納裁判費,並以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暨上訴理由,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441條第1項第3款、第4款分別定有明文。

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所明定。

二、本件上訴人固於民國108 年4 月30日提出民事聲明上訴狀,然並未載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暨上訴理由,亦未繳納裁判費。

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正上訴聲明即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暨上訴理由,並應依上訴人補正後之上訴聲明不服之程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補繳第二審裁判費用(如其就敗訴部分全部上訴,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28 萬9,651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 萬656 元,如非全部上訴,請自行核算),上訴人如逾期未補正上訴聲明及理由、並繳納第二審裁判費,即駁回其上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林永祥
法 官 朱慧真
法 官 許凱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廖佳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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