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NTDV,107,訴,414,2019060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414號
原 告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國榮
訴訟代理人 季佩芃律師


被 告 張淑蘭
張淑雲
張淑靜
張淑珍
張威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朱慧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