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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選字第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王燕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間當選無效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4月10日本院107年度選字第5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柒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肆仟伍佰元,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上訴人並應同時提出上訴理由。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且為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之事項。
又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提出於原第一審法院;
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
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者,不適用前項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4款、第442條第2 、3項分別定有明文。
上開規定於選舉訴訟程序準用之,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28條本文亦有明定。
二、本件上訴人對本院107年度選字第5號判決提起上訴,未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非因財產權而涉訟,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28條本文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及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4,500元。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另上訴人聲明上訴並未表明上訴理由,爰依前揭規定,命上訴人於前揭同一期間內併同補正之,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8 日
選舉法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永祥
法 官 許凱傑
法 官 朱慧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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