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75號
聲 請 人 富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昭仁
代 理 人 倪淑芬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12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66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上開公示催告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年11月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林永祥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楊惠如
┌─────────────────────────────────────────────────┐
│支票附表: 107 年度除字第75號│
├──┬─────────┬─────────┬───────┬───────┬───────┬──┤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 面 金 額│支 票 號 碼│備考│
│ │ │ │ │ (新台幣) │ │ │
├──┼─────────┼─────────┼───────┼───────┼───────┼──┤
│001 │華山茶業有限公司陳│台中商業銀行南投分│107年6月26日 │85,000元 │NWA8718196 │ │
│ │薇如 │行 │ │ │ │ │
└──┴─────────┴─────────┴───────┴───────┴───────┴──┘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