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77號
聲 請 人 怡悅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昌蓬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12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經本院以107 年度司催字第60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上開公示催告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年10月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林永祥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楊惠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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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107年度除字第7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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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 面 金 額│支 票 號 碼│備考│
│ │ │ │ │ (新臺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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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怡悅科技有限公司余│臺灣銀行南投分行 │107年6月30日 │94,013元 │AM3115867 │ │
│ │昌蓬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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