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NTDV,108,事聲,3,201902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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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事聲字第3號
異 議 人 蔡本堂



相 對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即郭國良之遺產管理人

法定代理人 黃偉政
上列異議人因依聲請撤銷假扣押事件,對於民國108 年2 月11日本院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所為107 年度司裁全聲字第32號民事裁定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異議駁回。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對於司法事務官處理事件所為之終局處分,得於處分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司法事務官認前項異議為無理由者,應送請法院裁定之;

法院認該異議為有理由時,應為適當之裁定,認異議為無理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0條之4第1項本文、第2項後段、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經查:本院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於民國108 年2 月11日以107 年度司裁全聲字第32號依異議人聲請撤銷假扣押事件所為裁定(下稱原裁定)之終局處分,於108 年2 月12日送達異議人,異議人於108年2 月14日具狀聲明不服提出異議,未逾前開10日之不變期間,是本院依法自應就本院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所為之裁定,審究異議人之異議有無理由,合先敘明。

二、異議意旨略以:原債權人郭國良於87年6 月間,以本院87年度裁全字第231 號假扣押裁定,聲請對異議人即債務人之不動產實施假扣押,經本院以87年度執全字第178 號受理在案,並囑託南投縣埔里地政事務所為假扣押查封登記。

郭國良復於87年6 月間,就假扣押債權聲請支付命令,經本院以87年度促字第3651號准予核發支付命令並以確定,嗣郭國良於93年6 月14日死亡,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依異議人之聲請,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 年度家聲抗字第56號裁定選任相對人為郭國良之遺產管理人。

現因本院87年度促字第3651號支付命令所示債權請求權已罹於時效,異議人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1項規定,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原裁定卻以債權人之請求權是否因罹於時效而消滅,乃實體法問題,非執行法院所得審究為由,駁回異議人之聲請。

但參照最高法院86年度台抗字第148 號、臺灣高等法院107 年度上字第703號裁判要旨,異議人以本院87年度裁全字第231 號假扣押裁定所依據債權請求權罹於時效為由,向執行法院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於法有據,並無違誤,爰依法聲明異議等語。

三、按假扣押之原因消滅或其他命假扣押之情事變更者,債務人得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1項固定有明文。

惟該條條文所謂「假扣押原因消滅」,即以無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之謂;

所謂「其他命假扣押之情事變更」,指債權人依假扣押保全之請求已經消滅或經本案判決予以否定或已喪失其請求假扣押之權利各情形而言。

四、經查:㈠異議人主張郭國良於87年6 月間,以本院87年度裁全字第231 號假扣押裁定,聲請對異議人即債務人之不動產實施假扣押,經本院以87年度執全字第178 號受理在案,並囑託南投縣埔里地政事務所為假扣押查封登記,郭國良復於87年6 月間,就假扣押債權聲請支付命令,經本院以87年度促字第3651號准予核發支付命令並以確定,嗣郭國良於93年6 月14日死亡,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依異議人之聲請,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 年度家聲抗字第56號裁定選任相對人為郭國良之遺產管理人等情,業經本院調取本院87年度裁全字第231 號、87年度執全字第178 號、107 年度司裁全聲字第15號、107 年度聲字第44號卷宗審閱無訛。

㈡本件異議人既自承上揭假扣押債權業經本院以87年度促字第3651號准予核發支付命令並以確定,異議人自須依確定支付命令之內容履行其債務,難認有何假扣押原因消滅或其他命假扣押之情事變更之情存在。

且假扣押查封之效果,僅係禁止債務人之處分,並不禁止其使用收益,如一旦啟封,異議人即可自由移轉所有權與他人,造成相對人之債權無法獲得滿足清償;

且現今不動產價格仍時有波動,並非穩定不變,故堪認該債權仍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強制執行之虞之情事存在。

至相對人之請求權是否因罹於時效而消滅,核屬實體法上之問題,非執行法院所得審究,應由異議人另循民事訴訟程序解決之。

㈢基上所述,異議人依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撤銷系爭假扣押裁定,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本院司法事務官以本件聲請撤銷假扣押為無理由,駁回異議人之聲請,於法並無違誤,異議人猶執前詞聲明異議,指摘原裁定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駁回其異議。

五、據上論結,本件異議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240條之4第3項後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林錫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儀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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