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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保險字第4號
上 訴 人 林麗菊
楊貽詠
楊雅雯
楊明宗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中國信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上訴人不服民國110 年3 月3 日本院108 年度保險字第4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仟伍佰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貳拾壹萬陸仟元,上開上訴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 張毓珊
法 官 許凱傑
法 官 葛耀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黃婉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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