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原訴字第12號
原 告 田進福
訴訟代理人 羅庭章律師
被 告 伍榮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一月六日上午十時在本院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於民國108 年9 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後,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凱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廖佳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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