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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0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 理 人 張義育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黃士驊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黃騰寬
一、債務人黃士驊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臺幣壹佰玖拾萬叁仟陸佰肆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一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二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㈡新臺幣壹拾捌萬陸仟伍佰玖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一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違約金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務人黃士驊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佰陸拾柒萬柒仟捌佰捌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二點二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一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如對債務人黃士驊之財產為強制執行無效果時,則由債務人黃騰寬給付之。
三、債務人如不服本命令,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所載。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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