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NTDV,108,司促,1115,201903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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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11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代 理 人 張建文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張曾果即張敏惠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張敏惠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捌萬貳仟玖佰柒拾元,及其中新臺幣柒萬柒仟捌佰伍拾伍元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二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查本件聲請之債務人僅一人,無從為連帶給付,是債權人請求連帶給付部分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所載。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就其聲請經駁回部分,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
務人。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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