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NTDV,108,司促,1140,201903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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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14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開源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張順評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臺幣壹拾參萬陸仟零參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貳萬玖仟肆佰參拾貳元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二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四點九九計算之利息,㈡新臺幣肆拾捌萬參仟玖佰零參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一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六點八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之計付最高以連續九個月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
債務人。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請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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