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NTDV,108,司促,1147,2019030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14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南投縣草屯鎮農會

法定代理人 陳文忠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李絡君即李原宏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周麗花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李素圓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㈠新臺幣捌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八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二點九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九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㈡新臺幣壹拾參萬肆仟捌佰柒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八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三點二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九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務人李絡君即李原宏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九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年利率百分之二點九四,超過六個月者,按年利率百分之三點二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就利息部分按年利率百分之二點九四,超過六個月者,就利息部分按年利率百分之三點二一計算之違約金。

如對債務人李絡君即李原宏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周麗花給付之。

三、債務人如不服本命令,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所載。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
債務人。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請勿庸另行聲請。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