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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157號
債 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 務 人 廖政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壹萬叁仟柒佰肆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緣債務人於民國93年06月09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15萬元整(最高額度),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十八計付。
未於約定繳款日繳足最低應繳金額者,當月應收利息改以年息百分之二十計收,並立有借款約定書可稽。
(二)詎料前開借款未依約還款,目前尚欠本金21,232元,前欠款金額屢經催討仍未清償,依約定書第八條第一款約定債務人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借款視為全部到期,爰此相對人等已喪失期限利益,今債務人依約既為借款人,自應給付如前開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及違約金。
(三)債務人於民國93年06月09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200,000元整,約定於民國94年06月09日清償,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計付,延遲還本或付息時,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其逾期在六個月(含)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逾六個月之部份,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並立有消費性貸款約定書可證。
(四)詎料前開借款未依約還款,目前尚欠本金17,825元,前欠款金額屢經催討仍未清償,依約定書第八條第一款約定債務人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借款視為全部到期,爰此相對人等已喪失期限利益,今債務人依約既為借款人,自應給付如前開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及違約金。
(五))債務人於民國93年06月11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150,000元整,約定於民國95年06月11日清償,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6計付,延遲還本或付息時,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其逾期在六個月(含)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逾六個月之部份,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並立有消費性貸款約定書可證。
(六)詎料前開借款未依約還款,目前尚欠本金74,689元,前欠款金額屢經催討仍未清償,依約定書第八條第一款約定債務人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借款視為全部到期,爰此相對人等已喪失期限利益,今債務人依約既為借款人,自應給付如前開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及違約金。
(七)依據銀行法第47條之1修正及金管會函令『自104年9月1日起,銀行辦理現金卡之利率或信用卡業務機構辦理信用卡之循環信用利率不得超過年利率15%』,故請求予以限縮,併予敘明。
(八)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並有附呈之現金卡借款約定書暨貸款申請書、消費性貸款約定書可證(原本如奉鈞院通知即當呈送核對)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實為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廖政龍 │自民國94年10│至民國104年8│年利率百分之二│
│ │21,232│ │月6日起 │月31日止 │十 │
│ │元 │ ├──────┼──────┼───────┤
│ │ │ │自民國104年9│至清償日止 │年利率百分之十│
│ │ │ │月1日起 │ │四點九九 │
├──┼───┼─────┼──────┼──────┼───────┤
│ 002│新臺幣│廖政龍 │自民國94年12│至清償日止 │年利率百分之十│
│ │17,825│ │月1日起 │ │五 │
│ │元 │ │ │ │ │
├──┼───┼─────┼──────┼──────┼───────┤
│ 003│新臺幣│廖政龍 │自民國94年7 │至清償日止 │年利率百分之十│
│ │74,689│ │月11日起 │ │六 │
│ │元 │ │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2│新臺幣│廖政龍 │自民國95年1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17,825│ │月2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者依│
│ │ │ │ │ │上開利率百分之│
│ │ │ │ │ │二十計算 │
├──┼───┼─────┼──────┼──────┼───────┤
│ 003│新臺幣│廖政龍 │自民國94年8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74,689│ │月12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者依│
│ │ │ │ │ │上開利率百分之│
│ │ │ │ │ │二十計算 │
└──┴───┴─────┴──────┴──────┴───────┘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
務人。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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