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NTDV,108,司促,1259,201903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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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25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永隆加油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天浦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蔣經啓即寶翔倉儲物流貨運行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蔣侑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拾伍萬陸仟貳佰壹拾壹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務人蔣經啓即寶翔倉儲物流貨運行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萬柒仟柒佰陸拾柒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如不服本命令,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民事陳報狀繕本)所載。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
務人。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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