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28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代 理 人 林政豐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進昇營造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陳淑眉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游新圳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游昇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伍拾伍萬貳仟零玖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點三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進昇營造有限公司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表,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
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與債務人陳淑眉、游新圳、
游昇域等三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
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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