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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304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債 務 人 陳佩怡
兼法定代理 陳明錄
○ 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伍萬捌仟陸佰陸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二點一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一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債務人陳佩怡前於民國104年至106年間,邀同債務人陳明錄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高中以上學生就學貸款」4筆,共計新臺幣63,883元整,借款期限及償還辦法詳如借據所載;
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息時,除自逾期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逾期利息外,另加計違約金(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約定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約定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二)依借據約定,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利息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部借款本息暨違約金,詎債務人陳佩怡自民國107年11月4日起未依約履行,計尚欠本金新臺幣58,665元及自民國107年10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15%計算之利息和自民國107年11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等未清償,迭經催討,未蒙繳納,債務人陳明錄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為此狀請 鈞院鑒核,賜准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實為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
務人。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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