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柒萬玖仟肆佰柒拾參元,
- 二、債務人全宏食品企業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玖萬參
- 三、債務人蔡培津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玖萬參仟參佰貳拾柒元
- 四、本命令第二、三項所命之給付,如有任一債務人為全部或一
- 五、債務人蔡培津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陸萬柒仟壹佰柒拾
- 六、債務人李淑招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陸萬柒仟壹佰柒拾
- 七、本命令第五、六項所命之給付,如有任一債務人為全部或一
- 八、債務人全宏食品企業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貳
- 九、債務人蔡培津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貳萬陸仟貳佰伍拾
- 十、債務人李淑招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貳萬陸仟貳佰伍拾
- 法官與書記官名單、卷尾、附錄
- 留言內容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37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袁震天即遠見律師事務所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全宏食品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蔡培津
人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李淑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柒萬玖仟肆佰柒拾參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全宏食品企業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玖萬參仟參佰貳拾柒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蔡培津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玖萬參仟參佰貳拾柒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四、本命令第二、三項所命之給付,如有任一債務人為全部或一部給付者,其他債務人於該給付範圍內同免給付之義務。
五、債務人蔡培津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陸萬柒仟壹佰柒拾貳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六、債務人李淑招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陸萬柒仟壹佰柒拾貳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七、本命令第五、六項所命之給付,如有任一債務人為全部或一部給付者,其他債務人於該給付範圍內同免給付之義務。
八、債務人全宏食品企業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貳萬陸仟貳佰伍拾陸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九、債務人蔡培津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貳萬陸仟貳佰伍拾陸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十、債務人李淑招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貳萬陸仟貳佰伍拾陸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十一、本命令第八、九、十項所命之給付,如有任一債務人為全部或一部給付者,其他債務人於該給付範圍內同免給付之義務。
十二、債務人全宏食品企業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拾柒萬參仟捌佰零參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十三、債務人蔡培津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柒萬捌仟參佰肆拾參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十四、債務人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十五、債務人如不服本命令,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十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所載。
十七、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表及債務人蔡培津、李淑招之戶籍謄本【記
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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