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NTDV,108,司促,1763,201905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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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76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 理 人 簡志弘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金浩誠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王金蓮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金浩恩即金顯忠之繼承人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金浩伃即金顯忠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金浩恩、金浩伃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金顯忠之遺產範圍內,與債務人金浩誠、王金蓮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伍萬貳仟捌佰伍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八年二月二十五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一點一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八月二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八年二月二十五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另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二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二點一五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二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支付命令聲請狀及民事補正聲請狀繕本)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 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
債務人。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請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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