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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84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黃盛澤即埔里農產企業社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余勳輝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督促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聲請發支付命令,查債務人余勳輝戶籍設於福建省金門縣○○鎮○○路0號,此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非屬本院之轄區,依同法第510條規定本院無管轄權,債權人向本院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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