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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2122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徐鴻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佰零柒萬伍仟伍佰叁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徐鴻安於93年07月05日起陸續向聲請人辦理如債務人債務明細表「債務名稱」欄位所載各產品,有關借款期限、使用、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記載於各相關往來契約(例如:借款或信用卡契約等)。
詎料債務人未依約繳納債務之本﹝利﹞息共計1,075,536元整,經聲請人迭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依約定債務人就該債務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本件係請求一定金額之給付,有各該債權證明申請書、契約、債權明細等相關契據為憑,為求簡速,爰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限令如數清償本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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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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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徐鴻安 │自民國94年6 │至民國104年 │年利率百分之20│
│ │299,83│ │月6日起 │8月31日止 │ │
│ │1元 │ ├──────┼──────┼───────┤
│ │ │ │自民國104年9│至清償日止 │年利率百分之15│
│ │ │ │月1日起 │ │ │
├──┼───┼─────┼──────┼──────┼───────┤
│ 002│新臺幣│徐鴻安 │自民國108年 │至清償日止 │年利率百分之15│
│ │99,693│ │4月15日起 │ │ │
│ │元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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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3│新臺幣│徐鴻安 │自民國108年 │至清償日止 │年利率百分之14│
│ │136,58│ │3月18日起 │ │.9 │
│ │5元 │ │ │ │ │
└──┴───┴─────┴──────┴──────┴───────┘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
務人。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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