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NTDV,108,司促,2317,201905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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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231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南投縣信義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林石城
代 理 人 何建中、吳家豪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田淑琴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金朝成

一、債務人田淑琴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萬叁仟陸佰肆拾壹元,及其中㈠新臺幣肆萬玖仟壹佰玖拾陸元,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九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年利率百分之二點九四四七,超過六個月者,按年利率百分之五點五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就利息部分按年利率百分之二點九四四七,超過六個月者,就利息部分按年利率百分之五點五六計算之違約金;

㈡新臺幣肆仟肆佰肆拾伍元,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年利率百分之二點九四四七,超過六個月者,按年利率百分之五點五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就利息部分按年利率百分之二點九四四七,超過六個月者,就利息部分按年利率百分之五點五六計算之違約金;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如對債務人田淑琴之財產為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金朝成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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