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NTDV,108,司促,2326,201905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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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2326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債 務 人 藍心岑




債 務 人 胡淑美




債 務 人 藍國涼即藍國聰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藍滿即藍國聰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藍國涼、藍滿應於繼承被繼承人藍國聰之遺產範圍內與債務人藍心岑、胡淑美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貳拾壹萬貳仟零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二點一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八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 債務人藍心岑前就讀嶺東科技大學時,邀同債務人胡淑美、第三人藍國聰(歿)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8筆,合計借款本金新臺幣212,009元整,並約定於學業完成或服兵役後滿一年之次日起攤還本息。

(二)依借據約定借用人倘不依期還本,付息或償付本息時,除應就遲延還本部份,自遲延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並就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金額,逾6個月(含)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10,逾期6個月以上者,就超過6個月部份,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20計付違約金。

(三)另依借據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即視為全部到期。

(四) 詎債務人藍心岑自民國107年8月1日即未依約履行債務,迄今尚欠本金212,009元及如請求標的所示之利息、違約金,雖經聲請人再催討仍逾期未還。

(五) 有關於債務人藍國涼、藍滿應於繼承藍國聰遺產範圍內負連帶責任之釋明:查債務人藍國涼、藍滿為本案連帶保證人藍國聰(歿)之法定繼承人,且未為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依民法第1148條第2項、1153條之規定,應於繼承被繼承人藍國聰之遺產範圍內,對於其所積欠之債務負連帶責任。

(六)依約債務人藍國涼、藍滿在繼承所得之遺產範圍內與債務人藍心岑、胡淑美應連帶支付債權人新臺幣212,009元整及如請求標的所載之利息、違約金。

(七)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
務人。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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