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NTDV,108,司促,2327,201905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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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2327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債 務 人 何易玹


債 務 人 何欣芮即何憲章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何欣芮應於繼承被繼承人何憲章之遺產範圍內與債務人何易玹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玖仟玖佰伍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三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二點一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四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 債務人何易玹前就讀新民高中時,邀同第三人何憲章(歿)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1筆,合計借款本金新臺幣29,165元整,並約定於學業完成或服兵役後滿一年之次日起攤還本息。

(二)依借據約定借用人倘不依期還本,付息或償付本息時,除應就遲延還本部份,自遲延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並就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金額,逾6個月(含)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10,逾期6個月以上者,就超過6個月部份,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20計付違約金。

(三)另依借據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即視為全部到期。

(四) 詎債務人何易玹自民國107年4月14日即未依約履行債務,迄今尚欠本金9,950元及如請求標的所示之利息、違約金,雖經聲請人再催討仍逾期未還。

(五) 有關於債務人何欣芮應於繼承何憲章遺產範圍內負連帶責任之釋明:查債務人何欣芮、何易玹(兼借款人)為本案連帶保證人何憲章(歿)之法定繼承人,且未為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依民法第1148條第2項、1153條之規定,應於繼承被繼承人何憲章之遺產範圍內,對於其所積欠之債務負連帶責任。

(六)依約債務人何欣芮在繼承所得之遺產範圍內與債務人何易玹應連帶支付債權人新臺幣9,950元整及如請求標的所載之利息、違約金。

(七)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
務人。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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