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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2329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債 務 人 洪祥哲
債 務 人 洪清森
債 務 人 陳惠玲
一、債務人洪祥哲、洪清森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叁拾萬叁仟玖佰陸拾陸元,及如附表1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債務人洪祥哲、陳惠玲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玖萬零陸佰零玖元,及如附表2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 緣債務人洪祥哲前就讀雲林科技大學時,邀同債務人洪清森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8筆,金額總計為303,966元整,另就讀雲林科技大學時,邀同債務人陳惠玲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3筆,金額總計為105,510元整,並約定於學業完成、休退學或服完義務兵役後滿一年之次日起按月平均攤還本息。
(二) 詎債務人洪祥哲自107年12月4日起即未依約履行債務,迄今尚欠本金394,575元整及如請求標的所載之利息、違約金未還,雖經聲請人再催討,仍未還款,另債務人洪清森、陳惠玲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 依借據約定借款人倘不依期還本或付息時,除應就遲延還本部分,自遲延時起按應繳款日之本借款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並就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應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含)以內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四) 依借據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即喪失分期攤還權利,視同到期應全部清償。
(五) 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 鈞院向債務人住所送達,無法送達時,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一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又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洪清森、洪│自民國107年 │至清償日止 │年利率百分之二│
│ │303,96│祥哲 │11月4日起 │ │點一五 │
│ │6元 │ │ │ │ │
├──┼───┼─────┼──────┼──────┼───────┤
│ 002│新臺幣│洪祥哲、陳│自民國107年 │至清償日止 │年利率百分之二│
│ │90,609│惠玲 │11月4日起 │ │點一五 │
│ │元 │ │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洪清森、洪│自民國107年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303,96│祥哲 │12月5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6元 │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者依│
│ │ │ │ │ │上開利率百分之│
│ │ │ │ │ │二十計算 │
├──┼───┼─────┼──────┼──────┼───────┤
│ 002│新臺幣│洪祥哲、陳│自民國107年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90,609│惠玲 │12月5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者依│
│ │ │ │ │ │上開利率百分之│
│ │ │ │ │ │二十計算 │
└──┴───┴─────┴──────┴──────┴───────┘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
務人。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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