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NTDV,108,司促,2553,201905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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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2553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債 務 人 涂勝寶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萬捌仟肆佰零壹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2.03%計算之利息,自民國107年11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期)加計逾期延滯金新臺幣壹仟元正(即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緣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106年1月17日奉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銀控字第10500320920號函合併許可,原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為消滅銀行,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為存續銀行,依法消滅之公司,其權利義務,應由合併後存續或另立之公司承受,合先敘明。

(二)債務人於民國99年11月5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160,000元整,期限自民國99年11月5日起至民國104年11月5日止。

自借款日起,本息按月攤還,該借款利息採機動利率【目前為年息百分之12.03】按月計付,並約定借款人如遲延還本或付息時,需依前項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並付延滯違約金。

(三)茲因債務人僅繳本息至民國107年10月10日止,經聲請人催討無效,目前尚欠如前開請求金額欄之借款本金、利息及違規金。

依放款借據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者,即喪失期限利益,應即全部清償。

(四)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茲為清償之簡便,以免訴訟程序之繁雜起見,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鑑核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以維債權,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
務人。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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