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NTDV,108,司促,2589,201906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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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258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黃綉蓮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黃春萬即信興油漆工程行



一、債務人黃春萬即信興油漆工程行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玖拾參萬捌仟柒佰捌拾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

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

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1款及第2項定有明文。

又公司除因合併、分割或破產而解散外,應行清算;

公司經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登記者,準用之;

公司之清算,以董事為清算人,但本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另選清算人時,不在此限,公司之清算人,在執行職務範圍內,為公司之負責人。

公司法第24條、第26條之1、第322條第1項、第8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故公司清算時,應以清算人為其法定代理人。

次按對於無訴訟能力之公司法人為送達者,應向當事人本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之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行之,此觀民事訴訟法127條第1項及第136條規定自明。

經查,聲請人聲請本院對相對人豐育興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

聲請人聲請狀固記載豐育興業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吳文吉,並提出豐育興業有限公司簽發之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影本為證,惟豐育興業有限公司業經經濟部以108年4月30日府產業商字第10849243200號函解散登記在案,此有經濟部函文及豐育興業有限公司之公司變更登記表在卷可稽。

依上開規定及說明,自應以豐育興業有限公司之清算人為其法定代理人。

惟經本院於民國108年5月20日通知命聲請人於收受通知5日內補正豐育興業有限公司有無向法院陳報清算人就任及清算完結等資料,該通知已於108年5月23日送達聲請人,逾期仍未補正,致本院無從確認相對人豐育興業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何人,無從為文書之送達,是債權人請求豐育興業有限公司連帶給付部分,其聲請不合程式,於法未洽,應予駁回。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四、債權人就其聲請經駁回部分,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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