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NTDV,108,司促,2976,201906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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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2976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江麗卿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肆萬叁仟玖佰伍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壹萬玖仟壹佰壹拾伍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四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四點九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新臺幣壹仟元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債務人江麗卿於093年11月間向聲請人申請信用卡,經聲請人核發使用,依約持卡人即得於信用卡特約商店簽帳消費及使用相關產品,但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繳付簽帳款,逾期繳付者,就尚未清償之帳款應另給付利息及違約金。

(二)債務人迄095年01月底尚積欠聲請人143,952元整未為清償(含手續費21,770元整、消費款6,834元整、預借現金13,726元整、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98,555元整、已到期之利息1,867元整及違約金1,200元整),雖經聲請人屢次催討,仍不還款,為此確有必要督促其給付上述積欠之金額及其中代償費、消費款、預借現金、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額之部份,計新臺幣119,115元整自095年03月04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年利率19.71%計算之利息,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4.99%計算之利息,暨以每月1,000元整計算之違約金。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督促其履行,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
務人。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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