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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2981號
債 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 務 人 陳志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陸萬玖仟零柒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相對人於93/12/30間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22萬元整,約定於98/12/30清償,利息按年利率9.99%計付。
詎料前開借款僅繳息至95/4/9,餘欠本息屢經催討至今仍未清償。
相對人未依約清償本金及利息,自應給付如前開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
二、相對人另於93/12/30間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10萬元整,約定於98/12/30清償,利息按年利率12.88%計付。
詎料前開借款僅繳息至95/4/9,餘欠本息屢經催討至今仍未清償。
相對人未依約清償本金及利息,自應給付如前開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
三、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並有附呈之撥款記錄及帳務資料可證,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陳志強 │自民國95年4 │至清償日止 │年利率9.99% │
│ │184,29│ │月10日起 │ │ │
│ │8元 │ │ │ │ │
├──┼───┼─────┼──────┼──────┼───────┤
│ 002│新臺幣│陳志強 │自民國95年4 │至清償日止 │年利率12.88% │
│ │84,774│ │月10日起 │ │ │
│ │元 │ │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陳志強 │自民國95年5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
│ │184,29│ │月10日起 │ │以內者,按上開│
│ │8元 │ │ │ │利率百分之10,│
│ │ │ │ │ │逾期超過六個月│
│ │ │ │ │ │者,按上開利率│
│ │ │ │ │ │百分之20計算之│
│ │ │ │ │ │違約金。 │
├──┼───┼─────┼──────┼──────┼───────┤
│ 002│新臺幣│陳志強 │自民國95年5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
│ │84,774│ │月10日起 │ │以內者,按上開│
│ │元 │ │ │ │利率百分之10,│
│ │ │ │ │ │逾期超過六個月│
│ │ │ │ │ │者,按上開利率│
│ │ │ │ │ │百分之20計算之│
│ │ │ │ │ │違約金。 │
└──┴───┴─────┴──────┴──────┴───────┘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
務人。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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