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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299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代 理 人 李憲文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高可軒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柒拾肆萬捌仟壹佰伍拾貳元,及其中㈠新臺幣肆拾叁萬肆仟貳佰捌拾貳元,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三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四點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四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之計付最高以連續九個月為限);
㈡新臺幣叁拾壹萬叁仟捌佰柒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三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四點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四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之計付最高以連續九個月為限);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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