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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299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賴柏霖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吳石成之繼承人等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支付命令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1款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當事人,按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1款及第2項定有明文。
又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吳石成之繼承人、賴峰之繼承人、蕭必文之繼承人、蕭林哖之繼承人、李日源之繼承人、陳進乾之繼承人、張井之繼承人、林遂之繼承人、陳德深之繼承人、黃鴻基之繼承人發支付命令,惟未據繳納裁判費,亦未記載債務人之姓名及住所,經本院於民國108年6月20日通知債權人於收受通知7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及補正「被繼承人即墓主吳石成、賴峰、蕭必文、蕭林哖、李日源、陳進乾、張井、林遂、陳德深、黃鴻基之除戶謄本,及上開被繼承人之繼承系統表及全體繼承人之戶籍謄本暨向被繼承人最後戶籍所在地法院,查詢其繼承人有無向法院陳報拋棄繼承或陳報遺產清冊之法院文件及支出遷移墳墓費用之證明文件」等資料。
上開通知已於同年7月1日合法送達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查,惟債權人迄今均未補正上開資料,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2份可稽,揆諸上開說明,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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