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NTDV,108,司促,3018,201907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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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301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李相卿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陳麗琴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廖巧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林惠婼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李相卿連帶給付新臺幣壹萬伍仟肆佰柒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二十六起至民國一百零八年五月八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共新臺幣陸拾柒元,暨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五月九日起至返還占用房地之日止,按月給付債權人李相卿新臺幣貳仟伍佰柒拾捌元。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陳麗琴連帶給付新臺幣參萬零玖佰肆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二十六起至民國一百零八年五月八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共新臺幣貳佰陸拾玖元,暨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五月九日起至返還占用房地之日止,按月給付債權人陳麗琴新臺幣伍仟壹佰伍拾柒元。

三、債務人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支付命令聲請狀民事補正狀繕本)所載。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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