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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309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文進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潘寶連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臺幣陸萬陸仟肆佰零壹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九月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㈡新臺幣壹拾肆萬伍仟玖佰壹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九月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㈢新臺幣貳拾捌萬捌仟壹佰零陸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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