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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3107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債 務 人 林正揚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叁萬零陸佰伍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林正揚於民國107年5月10日與債權人訂立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書,以下簡稱本契約),約定於本借款額度及期間內,債務人在其於債權人開立之帳戶內循環動用,以日計息。
詎債務人未依約還款,迄今尚積欠本金、利息及延滯利息、未繳帳務管理費用等,計算說明如下:(一)本金債權:新臺幣30000元整。
(二)依契約第三條及第七條約定分別計算,於繳款期限前按年利率百分之一十四點九九計算利息,延滯則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利息。
(1)利息計算:已計未收利息共新臺幣456元整。
(2)延滯期間利息:自民國108年2月16日起以本金新臺幣30000元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延滯利息,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自第十期後應回復依原借款利率計收遲延期間之利息。
(三)帳務管理費用:新臺幣200元整(契約書第四條)。
詎債務人自民國108年2月15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依本契約貳、其他約定事項中第一條約定行使加速條款,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債務應視為全部到期,嗣經屢次催討均置之不理,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發支付命令,促其如數清償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以維債權,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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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林正揚 │自民國108年2│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百分之│
│ │30,000│ │月16日起 │ │二十計算延遲利│
│ │元 │ │ │ │息,延遲利息之│
│ │ │ │ │ │計付最高以連續│
│ │ │ │ │ │九個月為限,自│
│ │ │ │ │ │第十個月後應回│
│ │ │ │ │ │復依原借款年利│
│ │ │ │ │ │率14.99%計收遲│
│ │ │ │ │ │延期間之利息。│
└──┴───┴─────┴──────┴──────┴───────┘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
務人。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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