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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323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徐育慧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徐世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柒佰零捌萬貳仟柒佰玖拾叁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按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第513條定有明文。
經查,本件債權人稱債務人自民國101年6月26日起陸續向債權人借款共新臺幣(下同)750萬元,約定108年1月31日清償,並提出存款憑條影本為據,惟依債權人所提存款憑條總計金額為7,082,793元,核與債權人請求之750萬元不符。
經本院於108年7月8日發函通知債權人應於送達後五日內提出釋明借款金額為750萬元之證據,該通知已於同年月22日送達債權人,惟債權人迄今未能就請求超過7,082,793元部分,提出任何可供即時調查之證據以為釋明,有送達證書及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憑,揆諸上開說明,債權人對請求超過7,082, 793元部分,自無理由,應予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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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所載。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就其聲請經駁回部分,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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