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NTDV,108,司促,3415,201906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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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3415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送達代收人 蔡沛蓁住臺北市○○區○○路00號12樓
債 務 人 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佰壹拾陸萬伍仟零貳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債務人甲○○於民國103年09月26日向債權人借款240,000元,約定自民國103年09月26日起至民國119年03月04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7.57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 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8年06月11日止累計204,919元正未給付,其中199,167元為本金;

5,659元為利息;

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甲○○於民國102年12月25日向債權人借款650,000元,約定自民國102年12月25日起至民國119年03月04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6.07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 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8年06月11日止累計503,441元正未給付,其中488,554元為本金;

14,794元為利息;

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甲○○於民國102年12月25日向債權人借款420,000元,約定自民國102年12月25日起至民國119年03月04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6.07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 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8年06月11日止累計325,340元正未給付,其中315,690元為本金;

9,557元為利息;

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3)所示之利息。

(四)債務人甲○○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

債務人至民國108年05月22日止累計131,324元正未給付,其中125,573元為消費款;

5,251元為循環利息;

5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

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4)所示之利息。

(五)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本金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99,167元 甲○○ 自民國108年6月12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7.57%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488,554元 甲○○ 自民國108年6月12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6.07%計算之利息 003 新臺幣315,690元 甲○○ 自民國108年6月12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6.07%計算之利息 004 新臺幣125,573元 甲○○ 自民國108年5月23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1.54%計算之利息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
人。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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